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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水投:《民法典》中定金罚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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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2-07-30 09:58:54
  • 本网讯(法律事务部 申宇 供稿)编者按:公司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合同会涉及到定金的约定,为帮助大家更好了解《民法典》中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况,法律事务部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供大家学习。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要件

    (一)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支付
    定金担保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具有从属性,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定金合同的成立与数额均具有实践性,以实际交付为准。

    (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法》及《担保法》中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并不要求违约行为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民法典》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限缩了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

    二、定金与违约金、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

    定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是合同一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一种弥补,按照《民法典》第588条之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法律赋予合同相对方选择权,可以择一适用,不可并用。但是定金的适用没有像违约金那样可以酌情调整高低的空间,在定金无法弥补守约方合理损失时,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赔偿损失。这既解决了定金罚额不足以保障守约方权益的困境,又避免了守约方获得超过其损失的利益。

    三、《民法典》取消了对定金的按比例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但是《民法典》并没有采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原则。原因有二:一是定金合同具有不可分性,对定金进行分割,将严重损害定金的担保功能;二是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很多情况下不具有操作性,除了数量违约尚可进行分割外,类似于质量违约、地点违约、期限违约等不完全履行情形,无法适用按比例分割规则。故,《民法典》取消了比例定金罚则,在定金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一律按照定金的总额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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