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 省工信息厅 省水利厅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水利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水利工程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水利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 本《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水利工程领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测量等专业。

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八条 申报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水利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水利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三)申报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水利技术工作满3年。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硕士,或同时具备工程专业第一、第二学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九条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技术员评审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能在上一职级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较好地完成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做好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规范。

(三)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使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水利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三)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四)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并在项目中承担明确工作任务。

2.参与州(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在项目中承担明确工作任务,并通过验收(成果登记)。

3.参与完成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州(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参与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小(2)型水利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大中型水利项目主体工程招投标文件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

5.参与全省流域或区域流域综合规划、专项水利规划1项以上。

6.参与咨询、评估、论证、审查、鉴定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

7.参与工程施工完成中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小(2)型水利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乡镇五小水利工程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

8.参与编制大中型水利项目施工组织设计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大中型水利项目投标书(已中标)、承包合同(已签订)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投标书(已中标)、承包合同(已签订)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

9.参与建设管理技术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小(2)型水利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乡镇五小水利工程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

10.参与监理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小(2)型水利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乡镇五小水利工程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

11.参与质量检测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小(2)型水利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乡镇五小水利工程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

12.作为现场技术人员参与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小(2)型水利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乡镇五小水利工程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参与编制中小型水利项目试验检测报告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

13.参与中小型水利工程(水库、水电站、河道枢纽、灌区、灌排泵站)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参与中小型水利工程重点技术改造、除险加固、电力工程建设及改(扩)建等,工作业绩显著。

14.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等领域,参与技术管理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完成生产运行或本岗位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1份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1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测站4年以上水文资料监测、整编,水质监测资料整编经州(市)级水文机构验收;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水文分析计算、水文预报方案、水资源论证、水文站网规划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水资源公报、年度水资源质量监测任务书、质量保证工作任务书、水文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评价、水平衡测试、防洪影响评价、旱情统计评价、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等工作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

16.参与完成国家农村电气化县、农村电网改造、城网改造等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17.参与省级水土保持项目(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等)1项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下水土保持项目(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等)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参与州(市、厅)级流域(区域)

水土保持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参与县(市、区)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参与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

18.获得相关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相关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专利3项以上,或州(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六)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州(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项奖1项以上。

2.参与编写技术报告1篇以上,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3.独撰或作为主要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

4.县以下人员的研究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本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水利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报告并通过鉴定。

2.主持州(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州(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成果登记)。

3.负责完成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完成大中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小(2)型水利项目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参与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2)型水利项目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大中型水利项目主体工程招投标文件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

5.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参与全省流域综合规划、专项水利规划1项以上,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区域流域综合规划、专项水利规划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

6.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参与咨询、评估、论证、审查、鉴定工作完成大中型水利项目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10项(县以下人员6项)以上。

7.作为工程施工技术总负责人完成大型水利项目主体工程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主体工程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2)型利项目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

8.作为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或小(2)型水利项目12项(县以下人员8项)以上。

9.主持编制大中型水利项目施工组织设计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编制大中型水利项目投标书(已中标)、承包合同(已签订)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投标书(已中标)、承包合同(已签订)10项(县以下人员6项)以上。

10.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2)型水利项目10项(县以下人员6项)以上。

11.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大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2)型水利项目10项(县以下人员6项)以上;或作为项目监理工程师完成大型水利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或小(2)型水利项目15项(县以下人员9项)以上。

12.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质量检测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4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2)型水利项目6项(县以下人员4项)以上;或作为现场技术负责人,参与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2)型水利项目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大中型水利项目试验检测报告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

13.在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等领域,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完成工作数量多、投资多、质量好),且主持完成生产运行或本岗位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14.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家重点流域、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文水资源专项工作及课题项目,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部级或流域机构1项以上、或省级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州(市、厅)级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上述方面的水文水资源专项工作及项目,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部级或流域机构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省级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州(市)级10项(县以下人员6项)以上;或在水文水资源工作中取得(推广)重要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常规水文、水资源的勘测(监测)、评价工作,参加省水文水资源局以上组织的考核,获得前3名的表彰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

15.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家农村电气化县、农村电网改造、城网改造等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16.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部级水土保持项目(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等)1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级水土保持项目(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等)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下水土保持项目(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等)10项(县以下人员6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州(市)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县(市、区)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10项(县以下人员6项)以上。

17.获得相关发明专利(排名前3)、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1项以上;或相关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3)3项以上;或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州(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二等奖以上。

4.作为主要参编者完成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取得科技成果2项以上,并被州(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在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重要技术贡献或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并获得州(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

7.负责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创新,完成大中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3项以上,成果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和采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参与编著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

9.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厅级以上期刊发表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以第二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研究成果2篇以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2篇以上。

10.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大会交流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学术会议大会交流获奖(三等奖以上)研究成果2篇以上。

11.县以下人员的研究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第十四条 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本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报告并通过鉴定。

2.主持州(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州(市、厅)级科研项目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成果登记)。

3.负责完成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

4.主持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6项(县以下人员4项)以上;或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参与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水

利项目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大中型水利项目主体工程招投标文件(已中标)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

5.主持全省流域综合规划、专项水利规划2项以上,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完成区域流域综合规划、专项水利规划4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

6.作为专业负责人参与咨询、评估、论证、审查、鉴定工作,完成大中型水利项目10项(县以下人员6项)以上。

7.作为工程施工技术总负责人完成大型水利项目主体工程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主体工程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

8.作为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10项(县以下人员6项)以上。

9.主持编制大中型水利项目施工组织设计4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大中型水利项目投标书(已中标)、承包合同(已签订)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

10.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

11.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大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或作为项目监理工程师完成大型水利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

12.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质量检测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中型水利项目4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7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或作为现场技术负责人,参与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小(1)型水利项目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大中型水利项目试验检测报告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

13.主持大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水电站、河道枢纽、灌区、灌排泵站)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担任大中型水利工程重点技术改造、除险加固、电力工程建设及改(扩)建等项目的负责人5项(县以下人员3项) 以上, 工作业绩显著。

14.在州(市、厅)级以上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等领域,负责某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完成工作数量多、投资多、质量好),且主持完成生产运行或本岗位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15.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家重点流域、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文水资源工作及课题项目,其成果通过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部级或流域机构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省级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州(市)级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上述方面的水文水资源专项工作及项目,并通过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部级或流域机构4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省级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或州(市)级12项(县以下人员8项)以上);或在水文测报、水文分析、水资源评价等工作中取得(推广)重要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常规水文、水资源的勘测(监测)、评价工作,参加省水文水资源局以上组织的考核,获得前3名的表彰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

16.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部级水土保持项目(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等)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级水土保持项目(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等)8项(县以下人员5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级以下水土保持项目(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等)15项(县以下人员9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州(市)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县(市、区)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10项(县以下人员6项)以上。

17.获得相关发明专利(排名前3)2项以上,且1项以上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六)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主编)身份,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编著、译著)1部以上;或以主要编著者(或副主编)身份,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编著、译著)2部以上。

2.经过工程技术的实践或总结,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3篇以上。县以下人员,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5.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咨询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或三等奖(排名第1)2项以上。

6.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或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7.与上述条件相当,取得促进行业发展的重大成果。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水利工程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有较高造诣和创造性研究,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2.有较高造诣和创造性研究,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咨询奖二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3)2项以上。

3.有较高造诣和创造性研究,获得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排名前3)。

4.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本专业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5.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6.参与完成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7.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8.与上述条件相当,取得促进行业发展的重大原创性成果。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有深厚造诣和创造性研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2.有深厚造诣和创造性研究,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或三等奖(排名第1)2项以上。

3.有深厚造诣和创造性研究,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咨询奖二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

4.有深厚造诣和创造性研究,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水利工程技术人才。

5.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7.承担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8.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9.与上述条件相当,取得引领行业发展的突破性成果。

第十六条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入选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首席技师专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兴滇人才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第十七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级别职称。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别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是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年限。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

(三)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四)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云南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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